这一章的标题,长久以来一直叫做“助理裁判员”。显然,这是裁判组只有三个人的时代延续下来的光荣传统。后来增加的第四官员、候补助理和附加助理,统统被放在了十七章之外,IFAB也是够能凑合的。
这一次,IFAB终于把大家团聚到了一起,并把本章改名为“The Other Match Officials”。当年,“fourth official”被译作“第四官员”(简称四官)并已得到大众的接受,顺理成章的,这一次本应译作“其他比赛官员”才对。
的确,足球裁判在英文里都是一场match的officials,但是我感觉official的本意更像是来执行公务的人员,和中文语境里的“官员”差别还是挺大。如果说起比赛官员,那么大众可能会觉得裁判监督、比赛监督、组委会主席等等这些人物应该更配得上这一称号吧。
所以,为了避免歧义,我在这个版本里将本章标题译作“裁判组其他成员”。并且在各章正文中每次提及match officials的时候,在可能的情况下均尽量以“裁判组成员”相称。
关于主裁判和助理裁判的配合方式,我之前有专文介绍,这里就不重复码字了,有兴趣可参阅《我就是裁判:裁判间的分工配合》。
注意第四官员举起的补时牌,是主裁判在每个时段比赛结束之前找机会或者通过耳麦告诉他的,规则中明确说明这是最短时间。如果补时过程中又出现耽误时间的情况,则应该继续延长。这件事儿的操作取向其实很能体现每个国家的裁判的执法风格,详见《我就是裁判:补时4分净打28秒》。
如果附加助理裁判(俗称门线裁判)的份内之事就是这么一点的话,他俩存在的必要性确实不够充分。所以,他们能够起到的最大作用并不是这三条,而是在主裁判的委托下,对原有裁判体系的软肋进行关键性的弥补,详见《我就是裁判:门线裁判门线技术》。也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六人裁判组的高档比赛中,附加助理和主裁判往往需要有同等的级别要求。
在最后一个图例中,“除非球越过球门线非常明显”这句补充看上去有点怪怪的,不过,这恰恰非常符合足球裁判的工作方式。正如明显的出界、明显的进球,主裁判都无需鸣哨一样。
由于“竞赛规则说明”阅读人数较少,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正文中的红字并不是我给大家划的重点,而是本年度规则条文的主要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