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第3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体育局2025年2月10日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简称管理办法,结合陕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省级赛事名录》范围内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三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对应的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四条 陕西省体育局(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以测试、推荐、邀请或者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期限、标准、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二章 等级赛事管理

第六条 省体育局每年确定《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省级赛事名录》。

(一)省级赛事(含省级学生体育赛事)名录由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简称项目中心)和有关职能管理处室编制。

(二)省级赛事名录编制后,省体育局审核确定后,报送总局核准备案。

(三)经总局核准备案的省级赛事名录,由省体育局相关职能管理处室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四)列入省级赛事名录中的比赛,因故不能举办的,按程序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及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列入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赛事名录的比赛应当为等级标准中明确的赛事。

第三章 授予方式

第八条 授予程序

(一)省级赛事名录中的比赛结束后,应于30日以内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赛会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

赛事承办单位负责制作、审核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拟授予等级人员名单并报送省体育局相关职能管理处室按程序审定后公布。

(二)授予: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提出异议,经省体育局调查核实后,书面向申请人告知调查核实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的等级称号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运动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

第九条 授予集体球类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人员名单,名单中拟授予各类别等级称号的人数应与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一致。拟授予等级称号的人数因故小于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的,参赛单位应当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条 授予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相应运动员应按规定提前征得香港、澳门特区相关运动项目总会的同意,并向申报单位提供有关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二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权向省体育局相关职能管理处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9-83690948,邮箱地址:sxqsc2020@126.com,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局。

有关职能管理处室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处置,60日内办结。对于要求反馈结果的,应当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对于未明确要求反馈结果但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主动与举报单位或举报人联系。

第十五条 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审核、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公布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问题的,省体育局应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赛事管理单位、等级申报单位和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籍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原《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陕体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